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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风水师协会/俱乐部 ◇ 由热心风水学并有较高理论与实践水平风水师们自愿发起,以自由、开放、联谊、互动的方式进行交流的专业风水师社会团体组织。
中国风水师协会/俱乐部能够提供什么服务?
◇ 整合风水师、风水爱好者、专业风水用品供应商、客户等优势资源,创建专业互动交流平台。 ◇ 提供一个有良好口碑与信誉的专业组织,让会员有归属感,在外有统一形象标识,经营承接各项业务出师有名,并提供强大专家后盾支持。 ◇ 举行包括研讨会、风水沙龙、专家讲座、会员联谊、风水用品联合采购等活动。为会员建立开放式,自主式,联谊式的交流互动平台。平台会员将可享受免费或会员价格。 ◇ 向会员提供丰富的专业资讯以及最新业界信息。 ◇ 为广大风水师建立专业的交流团体,将有关会员或专家的经典案例与大家分享。 ◇ 享受各联盟单位、商业企业会员、赞助机构所提供的的各类产品、服务的折扣优惠等。 ◇ 其他增值服务。
会员会费、入会条件与权利说明
◇ 会 费:会员免费入会,只要您认可中国风水师协会的章程,就可申请成为风水师会员、 专家会员及高级专家会员。
◇ 入会条件及权限
【风水师会员】
入会条件: (1) 认可协会章程; (2)从业经历3年以上,有一定理论与实践经验; (3)在本站(不含论坛)发表有一定质量论文一篇或自己操作成功案例一例以上; 享受权限: ⑴ 马上获得在本网专家在线栏开通个人专版,管理个人简介、文章资讯、案例、照片、联系方式等,并可开展有偿网上预测。 ⑵ 在网站的各个栏目可发表付费浏览文章、视频、音频资料、工具软件等,供非会员、会员付费浏览,赚取收入。 ⑶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专家会员】 入会条件: (1) 认可协会章程; (2)从业经历5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上,有丰富定理论与实践经验; (3)在本站或其他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五篇或自己操作成功案例三例以上; (4)经协会评估认定合格。
享受权限: ⑴ 享受风水师会员的所有权限。 ⑵ 可每年可免费在首页专家推荐栏目2 个月。 ⑶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高级专家会可员】 入会条件: (1) 认可协会章程; (2)从业经历10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上,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与较高的声誉; (3)在本站或其他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十篇、自己操作成功案例五例以上; (4)经协会评估认定合格
享受权限: ⑴ 享受风水师会员的所有权限。 ⑵ 可每年可免费在首页专家推荐栏目3个月。 ⑶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关于会员证书
协会会员均可申请获得:
(1)精美绒面《会员证书》,需另补付证书费150元(含快递费)。以下为参考样板:

(2)精美钛金桌面牌匾证书,须补交钛金证书费650元(含快递费)。以下为参考样板:

入会流程
1、注册网站会员 2、在会员中心在线提交入会申请 3、在会员中心填写个人简介、联系信息等资料,并上传个人照片 4、等候审批 5、审核通过,并开通个人网站专版 6、交纳证书费 7、颁发证书
中国风水师协会的交流方式
◇ 交流信息与技术: 1 、相关行业政策分析与发布 2 、风水实践技术、工具分析与提供 3 、最新实践与发展跟踪分析 4 、有意义的文章以及相关书籍推荐
◇ 标杆学习: 1 、风水实践者的实践 2 、经典案例学习交流
◇ 互动交流: 1 、与平台会员的专题互动与研讨 2 、与优秀风水实践者的对话与研讨 3 、与资深风水师、专家的对话与研讨
◇ 分享与交流: 1 、 组织风水理论与实践交流会 2 、 组织风水师、专家沙龙
◇ 联谊活动: 1 、 协会会员联谊 2 、 专题性联谊活动
专家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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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国风水师协会 (英为简写 CNFSS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由热心风水学并有较高理论与实践水平风水师们自愿发起,以自由、开放、联谊、互动的方式进行交流的专业风水师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 为中国风水的理论与实践锻造持续的推动力,普及周易理论,弘扬中华文化。 ◇ 通过这个平台,让广大风水易学爱好者、专业风水师能够相互学习、交流周易、风水知识,提高理论与实践水平。 ◇ 愿景诉求: “ 传承易学精髓,发展自然风水 ” 。 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业范围 (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 (二) 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易学、风水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搜集、整理易学、风水学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 (三)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风水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博诣。 (四) 资助有易学成就、弘扬易学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研易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五) 正确引导风水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国易学、风水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六)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易学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七)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义务免费的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 (八)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华风水学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 (九) 传承易学精髓,发展自然风水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研究易学、风水学的各界人士。 (四) 无任何犯罪历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书面或网络提交均可)。 (三) 批准后由协会颁发给中国风水协会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各种途径免费宣传,开通个人主页 , 开展相关业务 ( 详见相关说明 ) 。 (四) 本会工作的检控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如期缴纳会费。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机构和职位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表决权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修订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人员; (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二) 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率先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易学、风水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至两年,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协会总监召集顾问团直接任命或免去会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投资顾问团及总监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投资顾问团的不定期注资; (二) 各界包括协会人士对协会的捐赠; (三) 会员费用 (四) 利息。 (五)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易学弘扬和易学研究,以及对外的赞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保证会计事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将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注册地政府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略规定,将全部捐献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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